我省进一步改进居住证管理【二明】
河北法制网讯 (记者 韩志强)日前,省公安厅下发通知,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全省居住证管理工作,统一办证条件,明确申领材料,服务流动人口登记办证。 据介绍,改进和规范居住证办理工作,是我省公安机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机关作风整顿和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一项重要举措。
放宽三类人员居住证申领条件
居住在居民家中的公民,取消必须是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条件限制;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公民,取消出租房屋必须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条件限制;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私人用工单位等招收的公民,取消必须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条件限制。
通知指出,以上三类人员,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后,也可申领居住证。
十种情况下居住证申领有规范
根据通知要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申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和近期免冠彩色相片,根据以下规定办理:
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凭租赁合同、出租人出具的住宿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办理,对出租房屋已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凭租赁合同、出租人出具的住宿证明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居住在自有房屋的,凭本人房屋产权证明办理;居住在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居住在居民家中的,凭房主居民身份证、房主出具的住宿证明和房主房屋产权证明办理;居住在用人单位宿舍的,凭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办理;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私人用工单位等招收的,凭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办理;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凭用人单位证明或人事组织部门的工作调动证明办理;从事第二、三产业和灵活就业的,凭当地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办理;连续就读的,凭学生证或者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办理;其他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的情形,凭相关居住地就业、住址证明材料办理。
对申领人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居住地就业、住址和就读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居住证持有人办理签注或延期时,其在居住地就业、住所或就读情形未有变化的,公安派出所不得要求重复提交证明材料。
5个工作日内出具《居住登记凭证》
公民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在申报的居住地住址上登记居住信息。公安派出所不得将居住地住址证明作为公民申报居住登记的证明材料。
公民办理居住登记后申请出具《居住登记凭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居住登记信息进行调查,信息属实的免费出具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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