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有关问题
为规范吉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及《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吉林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根据《吉林市社会经济统计年鉴[2010]》记录,2010年吉林市人均住房面积为29.31平方米/人),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吉林市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1、在我市暂不具备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的条件下,暂时以通过个人征信报告查询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作为第二套住房的界定标准。
2、对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按照购买首套房的贷款政策予以执行。
3、对曾在吉林市所属行政区域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家庭现有住房面积按照吉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所载面积予以确认,并由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材料;对曾在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直接按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贷款手续。
4、家庭人数按夫妻及未成年子女确定。
六、其他已有明确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条件不变,继续执行。
七、上述事项自本通知发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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